去年,杨先生和彭先生来到江西省鄱阳县谢家滩镇郭贺村承包了300余亩农田种植水稻。去年7月23日,杨先生和彭先生在鄱阳县芦田乡一农资经营部购买了湖北某种业公司生产的种子480斤。该种子审定种植范围本为双季早稻种子,但店主胡某根据鄱阳县总代理商徐经理提供的宣传资料,认定该种子可用于双季晚稻种植。消费者种植后发现,稻谷结实不足40%。经消费者协会调解,由被诉人胡某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杨先生和彭先生两人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了错误商品信息,致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