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13日,肖女士向江西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在收看某电视台节目时,被节目中所谓名医宣传的治肝病的疗效打动。按照电视中播放的电话,肖女士与北京某医疗机构取得了联系。购买了治疗仪和药品,不仅一点效果都没有,还引起血糖高等其他症状,共花费了12万余元。在江西省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该机构退还消费者7万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经营者是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直接责任的承担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消费者权益受损后则面临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无法找到经营者,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涉及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的经营者虽然可以找到,但对消费者的诉求推诿拖延。因此,消协组织通过四方会谈的形式,强化了投诉处理的力度,提高了投诉的解决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