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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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消费遭遇“餐位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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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消费遭遇“餐位费”案

 

去年清明节日期间,家住南京市铁心桥韩府山庄的薛先生一家扫完墓后在附近的一家饭店小聚,结账的时候,薛先生发现账单上莫名多出一项50元的“餐位费”,对此,饭店的解释是:“餐位费”指餐巾纸、打包袋、茶水、米饭、调料酱等费用。可薛先生表示自己并没有要打包袋和调料酱,餐巾纸用的都是放在桌上免费的,而且店里并没有告示声明要收“餐位费”,店员事先也没说有这项收费。饭店表示来这里吃饭的每人都要交5元的“餐位费”。

在与商家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薛先生向南京市雨花台区消费者协会打来了求助电话。雨花台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随后联系到该家饭店,告知店方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经过多番解释沟通,最终该饭店同意退还薛先生“餐位费”,薛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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