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29日,消费者张先生在河南省禹州市某超市购买了2桶“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桶面。结账时,张先生发现价格和标价不一样。店内标签价格是3.80元/桶,而结账价格为4元/桶。两桶方便面,超市多收了0.40元。张先生以受到欺诈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禹州市工商局投诉。
禹州市工商局接诉后,立即派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展开调查,发现超市内标签价格确实比收银台电脑显示价格低0.2元。超市辩称在一个时间段,确实是会拿出一些商品来做活动。当这个时间段过后,销售人员没有及时将标签更换,导致标签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超市负责人愿意当场向张先生道歉,并赔偿商品价款的三倍作为补偿。工商执法人员指出,不管是什么原因,超市价签不符的行为均涉嫌欺诈,违背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调解,该超市赔偿张先生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