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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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调味品冒充名牌 三被告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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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调味品冒充名牌 三被告获刑

 

一对夫妻买来普通品牌的味精、鸡精,自行包装后冒充“太太乐”鸡精、“莲花”味精,转卖赚取差价,后被警方发现。经法院审理,两人被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获刑。

案件详情

张某与妻子邹某是湖北省襄阳市一调味品大市场内的经营户。看好品牌调味料市场,为赚取差价,夫妻俩开始走上制售假冒产品之路;先购买一般品牌的味精、鸡精,进行包装后冒充“太太乐”鸡精、“莲花”味精产品进行销售,后又自己配方用食盐、味精等制造调味品,冒充“南街村”调味料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10万余元。

襄阳警方搜查张某与邹某租住地方及租用的仓库,发现了大量制假设备、原料以及假冒的“南街村”调味品、“太太乐”鸡精、“莲花”味精包装、商标标识。

搜查中,警方发现,张某、邹某所使用的“南街村”调味料、“太太乐”鸡精以及“莲花”味精,外包装袋上均印制有与上述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

警方同时查明,长期以来,被告人王某向张某销售未经授权非法制造的印有“南街村”商标的南德调味料包装袋10000套、印有“莲花”商标的莲花味精包装袋25000套。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及邹某未经“南街村”、“太太乐”和“莲花”商标的商标所有人许可,采用购买一般品牌的味精、鸡精,进行分装后冒充“太太乐”鸡精、“莲花”味精进行销售,同时自行配方制造调味品冒充“南街村”调味料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王某销售非法制造“南街村牌”南德调味料、“莲花”味精包装袋,且两种注册商标标识销售数量在一万件以上,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王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因不服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高院裁定重新计算上诉人王某刑期,其余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透露,在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从犯与独立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十分容易混淆。

湖北省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案中,被告人邹某与被告人王某均为被告人张某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但法院认定被告人邹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同犯罪,而认定被告人王某独立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厘清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从犯与独立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界限。

(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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