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0日,消费者刘先生在某超市购买“流通500克”款德州扒鸡2箱(12只),价款280元。消费者随后发现扒鸡包装袋生产日期有问题,遂到该超市要求退货并提出三倍赔偿。超市经营者接受退货并赔偿后,找供货商扒鸡公司连锁140店追偿,但供货商不是推诿就是不见面,多次协商不成,该超市店主于2016年3月24日到德州市消保委投诉,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调解结果
经德州消保委调查,投诉人反映问题基本属实,双方对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亦表示认同。依照《消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本消保委调解达成协议:一是被投诉人为投诉人退货,退回货款280元;二是被投诉人赔偿投诉人损失840元,补偿其他损失160元,两项合计1000元。在扒鸡公司营销部门的协调下,被投诉人当场履行,为投诉人退货并给予赔偿,投诉人表示十分满意。
法理分析
德州消保委认为,扒鸡公司连锁140店经营者在扒鸡保质期临界前,擅自更改生产日期,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亦潜在食品安全风险。扒鸡销售后,消费者及时发现问题,并向经销商退货索赔,经销商履行了法律义务,然后向供货商140店提出追偿,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消协组织受理投诉后理应支持。
鉴于扒鸡供货渠道正常,商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及时投诉并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因此该投诉不适用《食品安全法》有关十倍赔偿的有关规定。依照消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为此,本消保委调解被投诉人给予投诉人退货,并增加价款三倍的赔偿,同时适当补偿投诉人的误工、交通等费用,共计壹仟元整。该调解结果于法有据,符合情理。同时,由于扒鸡公司在连锁经营管理上存在漏洞,建议该公司及时整改,加强监管,并对140店经营者给予经济处罚,避免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中国消费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