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应敏 记者 张乔生
2015年11月,北京市通州区食药监局根据案件线索举报,对位于通州区的北京万全居食品工贸有限公司食品标签“早产”等问题进行了检查,对其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于2016年3月依法作出了对企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同时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做出了五年内禁止入行的处罚决定。据悉,这也是全国食药监部门依据新《食品安全法》做出的首例“吊证”和对当事人予以从业资格处罚的案件。这是记者昨天上午从北京市食药监局举行的新闻媒体通气会上获悉的。
本报以及新华社、北京日报、法制晚报、首都食品与药品、北京晚报、中国食品药品监管等媒体记者参加了此次会议。
据介绍,北京万全居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的原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徐辛庄镇窑上村西200米,持有糕点(蒸煮类糕点)和蛋制品(再制蛋制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原法定代表人为张雪峰。执法人员在检查中核查了企业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和出库单,发现自2015年8月至11月,共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菜团子200包、枣窝头43包、菜心虾皮包子273包、猪肉白菜包子33包、白豆沙包3包、鱼香肉丝包子22包、素包子26包、紫薯豆沙包140包、紫薯黄米包78包。检查时,另在库房发现已标注或待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卤蛋96袋、素包子100个、猪肉白菜包子90个、绿豆沙包50个、紫薯包30个。上述食品共涉及12个品种,货值金额9000余元,违法所得2000余元。
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大队队长杜伟利表示,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情节严重。为此,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另根据其情节严重性,作出吊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号QS11122424010571和QS111219010029)的处罚。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雪峰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将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对话市食药监局法制处处长冀玮:
——违法货值金额不到万元,为何会导致吊证?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对于是否处以“吊证”的行政处罚,主要是依据其违法情节的严重性,并不仅限于违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数量。本案中,该企业十余个品种长期存在着标签造假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丧失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底线,根本毫无诚信可言。由于企业未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的基本主体责任,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因而处以“吊证”的严厉处罚。
——本案中对当事人予以行业禁入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新食安法被称作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表现之一是资格处罚力度加大。所谓资格处罚,是指以限制公民从事特定行为的资格为内容的行政处罚。比如,新食安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可以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又如,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人员,自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申请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此外,还规定因食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也有类似规定。
——此案处罚系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其典型意义何在?
食品药品安全是人命关天的事,食品药品行业是良心行业,诚信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希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企业的主体责任,否则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案的处理对同类案件的处理有何借鉴之处?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标签“早产”、食品经营企业将过期食品私换标签,是个屡禁不绝的老问题,且这一类案件的货值金额都不大。之所以屡禁不绝,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线索隐蔽、案件调查取证的难度大,导致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之外,为此,我们会考虑在下一步修订《北京市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简化举报奖励程序,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行业潜规则”。另一方面,由于这类食品够不上有毒有害,检测起来也往往合格,过去受法律法规限制,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足,也是一个主要原因。为此,新《食品安全法》在第三十四条规定了13种禁止情形,情节严重的会导致吊销许可证,而吊销许可证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会导致对当事人的资格罚,此案的处理体现了新食安法背景下的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和最严肃问责。
——涉及此案下一步还会有哪些措施?
此案首次将食品安全领域的行政处罚与对当事人的信用管理结合了起来。下一步,我们会按照流程将企业的处罚信息和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将会移交市工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网,从而对当事人今后的经济活动产生限制。同时,我局也会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将相关案件信息在我局官网上进行公开。下一步,我们也会加大新《食品安全法》的宣贯实施力度,特别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比如,有的企业有过多次违法行为,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新法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一年之内累积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