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场的进口食品并非一定可靠、安全。人们在购买时一定要看清标注是否合格。北京某超市因售卖一款含有荨麻的进口糖果,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被消费者诉诸法院,判10倍赔偿。
案件始末
原告周先生说,去年7月份,他在超市买了品名为世安水果味糖,价值1296.6元,回家后经家人提醒发现,该产品配料里有荨麻成分,上网查询后发现荨麻不属于普通食品及食品原料,用在普通食品里存在安全隐患。之后,周先生向北京市区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了此事,该食药监局调查核实后对超市做出行政处罚,证实上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基于此,周先生随后将超市诉至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判令超市返还货款1296.6元并十倍赔偿12966元,诉讼费由超市承担。
法院审理
庭审中,超市辩解称,该产品是进口食品,经过进出口检验检疫为合格。生产商给出的意见也是产品合格,符合出口条件。经查询文献资料,荨麻在中国具有食用历史,因此食药监局给出的意见依据不成立。关于荨麻是否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予以添加,国家卫计委未给出明确意见。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糖果含量中确实明示“着色用植物粉(甜菜根、姜黄、菠菜、荨麻)”。此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周先生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由于目前未查询到荨麻在我国具有传统食用习惯,检验检疫机构判定其不属于普通食品,不得随意添加到糖果等普通食品中。”食药监局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6.5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上述告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可以佐证超市销售的世安水果味糖配料中含有荨麻成分,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周先生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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