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乔生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消息,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食安办最近联合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提供了保障。
据介绍,《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办法》共六章,主要包括食品药品案件移送、受理、退回的条件和程序,证据使用和法律监督,涉案物品的检验与认定,案件线索互相通报、重大案件联合督办、信息联合发布等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案件信息共享等内容。
《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办法》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建立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的沟通协作机制。发布案件信息前,应当互相通报情况;联合督办的重要案件信息应当联合发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办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同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据了解,《办法》将有效地解决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涉案物品检验认定难、案件查办协调配合不到位等主要问题,进一步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责,细化相关工作程序和措施。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有关人员表示,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深入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大实施过程中的调研和督导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机制制度,有力地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