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先生在一家超市花13元购买了两瓶某品牌猪肉风味罐头,打开其中一瓶准备食用时发现有黑霉,看食品上的标签,并没有超过保质期,于是他到超市要求退货并赔偿。超市老板联系厂家代理商前来处理,其只同意退货并赔款300元,杨先生不接受,随即向食药监部门投诉。
食药监部门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后,对超市老板进行了宣传教育,并对相关商品进行查扣。之后,食药监部门召集超市老板、厂家代理商和杨先生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超市老板退还13元货款,按照新《食品安全法》向杨先生赔付现金1000元。
食药监部门提醒消费者,新《食品安全法》10月1日施行后,对违法行为,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价款的10倍或损失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赔偿。设立千元最低赔偿金,从根本上消除了消费者由于购买金额较小,不愿找麻烦的顾虑,同时也对商家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督促其守法经营。
案例二:
今年7月份,周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7袋开心果,价值110元。回家后发现,有2袋开心果即将过保质期,并存在明显发霉现象,其他5袋开心果已过保质期,他马上向工商部门反映,要求超市10倍赔偿。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周先生与超市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关系消费者的财产权利,更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判决超市赔偿1100元。
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