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孙某在超市买了15包香肠,其中有14包超过保质期,随后孙某与超市协商赔偿事宜,未达到双方满意。孙某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孙某的请求,判处超市赔偿孙某于商品十倍的价款。
基本案情
今年5月,孙某在某知名超市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某到收银台结账后,径直到服务台索赔,但与超市协商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案件解析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该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当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孙某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向某超市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是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因该赔偿获得的利益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孙某的请求最终受到法院支持。
律师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消费者来说,在消费过程中买到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甚至有毒有害食品,应当保留好购物小票、发票及该食品等证据,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依法向商家索赔,或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以及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商家而言,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切实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