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女士从某商贸中心购买了23瓶进口葡萄酒均未贴中文标签,为此董女士将该商贸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并付十倍赔偿。近日,经通州法院调解,董女士获赔5万元。
案件原委
今年7月,董女士在通州某商贸中心购买了10瓶新西兰进口白葡萄酒、7瓶新西兰进口红葡萄酒及6瓶法国进口红葡萄酒,共花费9000余元。之后她发现上述葡萄酒没有中文标签,未标注中文名称、配料表、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信息、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以及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也没有正确标示净含量和酒精度。部分葡萄酒还没有标注生产日期。
董女士认为,购物中心出售的上述产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禁止进口和销售的食品,而购物中心作为销售商未履行法定的审查验明义务,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为此,董女士起诉要求购物中心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9万余元。被告某商贸中心辩称,其出售的葡萄酒质量合格,同意退还货款,但不同意十倍赔偿。
法院审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6条规定:“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到审查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商贸中心与董女士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赔偿其5万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