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吴先生下班后来到家附近的超市,购买了一些食物作为当天的晚餐,其中包括一份售价为65.61元的三文鱼片。“鱼是放在冰柜里的,包装完好,我拿了一包就走了。”吴先生说。半个小时后,回到家中的吴先生和家人开始用餐。刚吃了两块,他就发现这个鱼的味道不对,有一股坏掉了的腥臭味。他和叔叔当即回到离家不远的超市讨要说法。
“退一赔二”
但要签不投诉协议
吴先生说,商品标签显示,该份“三文鱼肉片”重量为0.279千克,包装日期为11月14日,保质期是3天至16天,原料产地是智利。而他购买时的时间在保质期内,并且鱼片经过一夜的冷藏,本身还是散发出一阵异味。
针对吴先生的说法,超市生鲜部负责人同意为其退货,同时给予相当于货品两倍的赔偿金,两者共计192.8元。当吴先生同意此处理方案后,该负责人又要求他签署了一份协议书。该份协议的内容中包括“乙方(消费者)签署本协议后不应再就该投诉要求重复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再次至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投诉、提起诉讼或至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消协、媒体等投诉)并应撤回已提交的任何投诉、诉讼或其他要求”的条款,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协议约定赔偿金3倍的违约金。
超市不回应
记者对协议质疑
超市方面称,他们十分珍惜会员给予的信任,由于此事给该会员带来的困扰,其深表歉意。该公司强调,尽管没有收到其他会员类似情况的反映,但他们对此事保持高度关注,欢迎并感谢媒体及消费者的监督。
然而,针对记者在协议方面的质疑,该负责人表示要咨询公司的法律部,暂时无法回应。
消委会提醒
“不再投诉”协议勿乱签
消委会人员王女士建议消费者不要签署类似协议。“商家提出这样的条款,一方面是不希望消费者进一步投诉,以免影响自己的声誉,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规避行政部门的检查。”王女士说,如果以签协议作为向消费者赔偿的前提条件,就存在一定胁迫性,消费者不是真正自愿签署,其效力存疑。另一方面,按相关法规规定,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最高可要求商家十倍赔偿,“签这样一个协议的话,要注意商家是否赔足额了”。
然而公益律师廖建勋则认为,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没有损坏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上述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对于商家来讲,如果它及时进行了整改,应该就没有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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