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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含网络订餐) 第三方平台依法提供平台服务的提示
新《食品安全法》下如何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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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含网络订餐) 第三方平台依法提供平台服务的提示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
 

本报讯 张勇 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向各网络食品交易(含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布《网络食品交易(含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依法提供平台服务的提示》。

该局在提示中表示,《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在本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的第三方平台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

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食品经营者主体审查登记制度,严格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仍在有效期内尚未更换新版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网络食品经营范围应与许可证核准的一致。

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在其平台内的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其主体资质、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三方平台应当明确进入平台的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信息检查制度,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并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和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北京市食药监局表示,2015年10月1日以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第三方平台在提供平台服务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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