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综合新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关于2批次蔬菜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北京市
大连市
食药投诉举报信息化系统平台试运行
云南省
《北京市食品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发布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2015年11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北京市食品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发布

 

本报讯 张乔生 北京市食药监局近日发布《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标志着北京市食品药品广告审查、监督工作更加科学、全面、规范,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据了解,《暂行办法》自2015年9月27日正式施行,共6章28条,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食品药品广告需取得广告批准文号,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通过媒体发布产品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对北京市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交易服务资格证的网站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对外埠药品生产企业及进口药品代理机构在本市媒体发布药品广告进行备案。同时规定,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为产品做推荐、证明;对篡改经批准的内容、发布虚假广告的,一律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且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广告申请;发现骗取广告批准文号的,一律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处以10万元~20万元罚款,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广告申请。

 
3上一篇  
 
   
   
   

中国食品安全报社主办
报社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16号楼 邮编:100070
采编热线:010-63703066-8516 广告热线:010-63703066-8388
京ICP备10219194号-3

所有内容中国食品安全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