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吴某在超市购买茶叶后发现,所购盒装茶从外包装看很豪华,打开后却只有两小罐茶叶。吴某认为,该茶叶的标签虽然标注了净含量,但未标注规格,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吴某与经营者多次协商无果后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
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后仔细查看了涉案产品的外包装及产品标签,发现该标签虽然标明了茶叶的净含量,但未标明内含几罐、规格如何,客观上确实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案例分析
根据现行2009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成分、生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在案例中,超市销售的盒装茶叶内含2罐,符合“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情况,因此在标注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根据国家标准要求,标示具体规格。执法人员调查后认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已经明确指出:“预包装内含有若干同种类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的具体标示方式参见附录C的C.2.3。”而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附录C.2.3来看,虽然标准不强制要求标明“规格”两字,但标注的形式应该能够体现规格。
涉案产品虽然标示了净含量,但没有以附录C.2.3中所列的任一形式体现产品的规格,因此不符合标准的要求,且产品内外包装大小差异明显,有可能给消费者带来误导。因此,执法人员最终认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链接
食品标签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保障。我国制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两部专门针对食品标签的国家标准,并出台相关问答作为标准细节的解释。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食品标签进行标注。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现行《食品安全法》关于标签问题存在兜底性条款,未区分标签问题的危害性一律作出处罚。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中,要求增加区分标签问题危害性,给予部分不影响食品实际安全的标签问题一次改正机会的呼声不断。
新《食品安全法》响应了这种呼吁,在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新《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他标签违法行为的处罚下限上调至5000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行为单独列出,处罚下限调整至5万元。 (中国消费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