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食安法从原来的104条增加至154条,新增内容50条,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订,融入了很多重要的理念、制度、机制和方式。这部号称“史上最严”的食安法将从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监管、流通、维权等各个环节对我国食品安全进行把控,将影响13亿人未来的食品消费和日常生活。
受访者对新《食品安全法》
实施持乐观态度
近期,一些媒体通过问卷网对1888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新《食品安全法》的认知度已经达到75.1%。受访者最关注“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全面加大处罚力度”、“保健食品声明不能代替药物”这三项制度的落实。79.6%的受访者对新《食品安全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持乐观态度。
调查发现,人们对新《食品安全法》的认知度已经达到75.1%,仅24.9%的受访者表示不了解新《食品安全法》。47.8%的受访者持续关注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新闻,33.9%的受访者知道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日期,21.8%的受访者了解新《食品安全法》的细则。
调查进一步发现,在新《食品安全法》的具体法条中,受访者最关注“食品安全全程追溯”这一制度的落实,56.6%的人选择此项。其次是“全面加大处罚力度”(52.7%)。39.9%的受访者最关注“保健食品声明不能代替药物”的落实。
此外,公众关注的内容还有:首负责任制(38.4%)、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公开和通报制度(33.8%)、明确网络食品交易主体责任(33.7%)、千元保底赔偿 (31.3%)、风险分级管理制度(22.5%)、责任约谈制度(16.2%)等。仅2.6%的受访者都不关注。
“没有正确的指导原则,就没有适当的对策。”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贵松看来,新《食品安全法》亮点很多,最有亮点的是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调查显示,79.6%的受访者对新《食品安全法》能否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持乐观态度,其中68.1%的受访者表示要看落实情况。仅14.8%的受访者认为不会有太大效果。
新《食品安全法》强化生产
经营者责任义务
新食安法在总则部分就明确表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管理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新法具体体现在:在食品生产环节,增设原料控制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以及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方注册和出厂逐批检验等义务;在食品流通环节,增设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和网络食品交易相关主题的食品安全责任;在餐饮服务环节,增设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以及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增加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补充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以及广告审批制度,规范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和功能声称;补充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规范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管理制度等。
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启动发放
新版《食品安全法》,对公众来说最直观的变化是,食品包装袋上印制的“QS”标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将被“SC”(食品生产许可证)替代。“QS”体现的是由政府部门担保的食品安全,“SC”则体现了食品生产企业在保证食品安全方面的主体地位,而监管部门则从单纯发证,变成了事前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
10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有效期从3年延长至5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增多,包括日常监管机构、日常监管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签发人、二维码等信息,副本还要载明外设仓库。
此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官网对新证做出解读。编号14个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码用第1-3位数字标识,具体为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阿拉伯数字“1”代表食品、阿拉伯数字“2”代表食品添加剂;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01”代表粮食加工品,“02”代表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03”代表调味品,以此类推……“27”代表保健食品,“28”代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9”代表婴幼儿配方食品,“30”代表特殊膳食食品,“31”代表其他食品。而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标识为:“01”代表食品添加剂,“02”代表食品用香精,“03”代表复配食品添加剂。
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原则上由省级食药监部门组织生产许可审查外,其余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市、县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并完善食品生产许可档案,详细记录食品生产者许可信息及生产的全部食品品种、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一经确定便不再改变,以后申请许可延续及变更时,许可证书编号也不再改变。而且10月1日以后,带有“QS”标志的食品不会从市场上立刻消失,而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退出市场,这期间,市场上带有“QS”标志老包装的食品和标有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会同时存在。
新《办法》取消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在接受企业生产许可包括换证申请、实施生产许可审查、发证产品检验审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新获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我们给予生产者最长不超过3年过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
新《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被人们冠以“史上最严”称号的新《食品安全法》,其“最严”主要体现在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主要表现有八个方面:
一、刑事责任优先
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先监管部门要进行责任判断,如果构成刑事责任的,就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没构成刑事责任,就由执法监管部门按照行政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二、违法行为最高可处30倍罚款
提高了财产罚的数额,最高的财产罚数额可以达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的30倍。
三、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
举例来说,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再如,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也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四、资格处罚力度加大 五年市场禁入
比如食品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可以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又如,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人员,自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申请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
五、一年三次违法责令停产至吊销许可证
多次违法行为,有些企业过去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新法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一年之内累积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网购食品出问题网站赔偿损失
通过多种责任连带形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担当。比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果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说,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有管理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登记审核的义务,使消费者产生损害的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七、惩罚性赔偿最低赔1000元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如果消费者买了一瓶价格为3元的饮料,如果该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了买饮料的3元钱外,还能获得1000元赔偿。
八、确立首负责任制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该实现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责任确定后如果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