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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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虚假宣传 经营者“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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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虚假宣传 经营者“退一赔三”

 

成都消费者段先生途经攀枝花旅游时,以760.90元的价格购买了攀枝花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者)生产的外包装印有“纯天然”等字样的核桃4件。段先生回到成都后,通过上网查询,发现所购的核桃并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认为经营者在商品外包装上的宣传信息不实。便与其电话联系,要求退还货款,并加倍赔偿损失,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段先生随后以信件方式向攀枝花市消委会递交投诉书,请求调解。经核查,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正在申请“有机产品认证”,但尚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批准,便在商品外包装使用“纯天然”等宣传用语销售产品,消费者投诉属实。

经查证,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ORGANIC、CONVERSION TO ORGANIC)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时提供虚假商品信息,以虚假的商品说明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属侵权行为,构成了消费欺诈。

【案例评析】

经营者涉嫌消费欺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之规定,攀枝花市消委会支持消费者的诉求。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和赔偿消费者商品价款三倍合计3043.60元,但消费者自愿提出,同意经营者退赔3000元整,放弃余下金额。调解结案后,攀枝花市消委会针对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将该案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另案处理。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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