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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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签不完整 消费者可依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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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签不完整 消费者可依法索赔

 

去年6月,消费者廖先生一家在便利店购买了24瓶美国进口的某摩卡咖啡饮料,共计384元,当时该产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示,标示了品名、成分、净含量、产地、有效期和经销商。

廖先生购买食用后,认为上述产品的外包装标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判该便利店老板刘先生向他退回购物款384元并赔偿10倍价款3840元;同时赔偿其损失费3150元等。

庭审中,刘老板觉得委屈,称“包装上标注了说明,产品不是假冒品,而且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才卖”。

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文标签上没有标示“生产日期”和“储存条件”,违反法律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法院判刘老板退款并按产品十倍价格3840元赔偿。刘老板不服,提起上诉。

案例分析

对于这起案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属买卖合同纠纷。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说明书等,没有的或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那么,中文标签上具体都应该显示什么?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标签应当标明(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咖啡饮料外包装的中文标签上未注明中文生产日期和贮存条件,据此,法院认为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据此酌定刘老板应向廖先生退还货款384元并承担赔偿三倍价款1152元的赔偿责任。

对于廖先生说的十倍赔偿,法院认为虽然包装说明存在瑕疵,但并不能证明该饮料对人体有危害健康问题,因此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原审对此问题的认定应予以纠正。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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