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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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板归属引发“红蓝”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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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6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东北大板归属引发“红蓝”之争

 

□ 范志勇

6月8日,和信美品牌(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召开媒体说明会,向黑龙江大庆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指控其在大众媒体发布关于和信美旗下品牌“蓝宝石”东北大板的不实言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近日,黑龙江大庆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向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状告“蓝宝石”东北大板青岛经销商侵权,称“东北大板”是该公司商品的特有名称,并通过多家青岛媒体发布了关于“蓝宝石”东北大板的侵权言论。“蓝宝石”东北大板所属公司——和信美品牌(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黑龙江大庆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在媒体发布的言论失实,严重误导消费者,也给公司和品牌造成了伤害。”

在媒体沟通会上,“蓝宝石”东北大板代表律师胡伟楠出示了和信美相关商标证书及外包装专利证书。和信美品牌(北京)有限公司已获得“和信美”商标注册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2月27日;“蓝宝石”及“蓝宝石东北大板”商标已于2014年4月27日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受理;并于2015年2月18日获得东北大板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据了解,在两家公司所持有的商标中,“东北大板”并为作为独立的商标为某一方所有。“通用商标类似于通用名称,比如Aspirin(阿司匹林),一般不被承认为商标,而是作为一种药物的统称。通用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和代表性,不能代表某一个品牌的商品。东北大板就属于这一类情况。” 胡伟楠律师解释说。

与此同时,和信美品牌(北京)有限公司“蓝宝石”东北大板销售部经理刘炳辉出示了“蓝宝石”东北大板生产厂商的合法三证以及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由河南省南乐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检验时间为2015年4月24日,其色泽、形态、组织、滋味气味、杂质、群落数量及营养含量均符合标准,产品“经检验,所验项目符合SB/T10015-2008标准”。“我们拥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资质,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要求,根本不存在侵权、假冒、假货等问题。”刘炳辉强调。截至目前,黑龙江大庆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尚未对有关的诉讼予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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